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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变违法者为“修复者” 三年增殖放流25万尾鱼苗

发布时间:2023-05-31    来源:湖北日报    字体大小:A-   A+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李尚菲、董睿)5月25日,郧阳区青山镇烟灯岭水域,该区法院、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和青山镇政府,现场监督并见证胡某某放流22.5668万尾5至10厘米鲢鱼苗。
  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涉案当事人胡某某利用船只、渔网等渔具在汉江流域青山镇龚家院村烟灯岭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牟利,2022年9月13日夜间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十堰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所使用渔具属于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金额合计56416.6元。
  由于涉案当事人胡某某在禁渔期(区)从事非法捕捞,对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责令其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放流5至10厘米鲢鱼鱼苗(100尾/公斤)22.5668万尾,在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近年来,郧阳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公检法等部门办理渔业违法案件,努力探索并规范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实践。2020年以来,该区共开展4次非法捕捞案件增殖放流活动,放流25万余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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