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反贪总局四局负责人就全国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情况,最高检反贪总局四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从此前有关部门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来看,扶贫领域贪腐犯罪中,涉案金额很多是几万或几十万,随着“两高”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新司法解释出台,对“蝇贪”案件的审判和量刑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通过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整体来讲,《解释》调整了贪污贿赂犯罪追诉和量刑标准,将普通贪污受贿犯罪的入刑点由5000元调整为3万元。一些地方扶贫领域贪腐案件涉及的案值比较小,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会对这类案件产生一定影响。对此,一方面,我们要求地方检察机关严格执行《解释》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我们也明确,要继续保持打击扶贫领域贪腐犯罪的高压态势,必须注意到,贪污扶贫款物犯罪的起刑点是1万元而不是3万元,对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要查明其是否具备《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如果存在,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对经查明确实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要移送纪委等部门严肃处理,绝不让一个腐败分子逃脱惩处。
记者: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多为镇、村级基层干部,人员分散庞杂,案件发生频率是否也较高?这是否给检察工作增加了难度?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答: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看,扶贫领域主要犯罪主体相对固定,呈现出职务低、发案率高“一低一高”的显著特征。这类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县、乡、村三级,涉案人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占了较大比例。一些省份村“两委”负责人案件超过了整个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有的市县更高达70%至80%。另外,基层扶贫部门的一些领导人员也成为职务犯罪的易发高发人群。
扶贫领域涉及环节长,人员多,给检察机关监督和预防贪腐造成一定难度。各地检察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重点在发现线索和精准预防上下功夫。例如,有的地方与扶贫部门一道,对本地中央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梳理,摸清扶贫资金的种类、规模、用途等信息,逐项列出清单,全面了解掌握资金项目的发放条件、审批权限、申请流程等信息。通过紧紧抓住“项目清单”“资金流向”两条主线,来盯住职务犯罪的易发领域和薄弱环节,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提供明确指引。还有的地方,积极发挥派驻检察室的职能作用,加强扶贫资金末端环节的管理、申请和方法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监督,发现和预防职务犯罪。有的地方突出精准警示教育。联合扶贫部门深入重点乡镇、村社,有针对性地开展扶贫政策、资金使用宣传教育、预防咨询等内容,提高扶贫干部法律意识。与扶贫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警示教育基地,对涉及扶贫开发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定期开展系统性的警示教育。挑选典型案例,采取以案释法、组织旁听庭审等形式,突出震慑警示教育作用,时刻敲响警钟。
记者:相比之前的行动,此次的专项行动有哪些新的特点?
答:相比之前检察机关部署的专项工作,今年年初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比较特殊,有几个非常显著的新特点。一是开展专项的背景特殊。十八届五中全会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出发,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随着扶贫开发工作进入攻坚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扶贫资金投入更大、项目更多。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对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不加强监管,“扶贫投入加上去,干部贪腐倒下来”的现象可能在更大范围出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维护扶贫政策和资金的安全,确保扶贫任务如期完成,最高检和国务院扶贫办决定联合开展这次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二是这次专项工作是由检察机关与扶贫部门两家联合部署开展。扶贫开发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国务院负责承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具体部门,承担着制定扶贫开发的法律政策、审定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指导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等工作职责。最高检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开展专项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与扶贫部门进一步发挥各自的优势,紧密协作配合,提高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协调性,共同推进扶贫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扶贫开发任务如期完成。三是这次专项工作的范围比较集中。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范围较宽,如查办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等。但这次专项工作的范围非常明确,重点集中,之所以这样部署,就是为了突出重点,聚焦目标,集中精力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确保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四是这次专项工作的时间持续久,从2016年1月到2020年12月,期限共5年,与中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间表保持一致,与脱贫攻坚战同步部署,同步完成。检察机关为扶贫攻坚项目和资金保驾护航,是检察机关服务中央扶贫工作大局的重要途径,我们持之以恒,直到最后一个贫困村消失、最后一个贫困人口脱贫。另外,专项工作将坚持一年一部署、一年一阶段、一年一验收、一年一通报,根据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形势任务需要,实行年度工作重点和政策策略的动态调整,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
记者:据了解,国家全面推开精准扶贫政策后,由于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贴资金有限,导致部分村干部不作为或乱作为,从而引发了补贴错位和扭曲,比如:补贴、搬迁的并非真正贫困户,而是有能力支付补贴以外巨额建房费用的农户。对此,检察机关作何处理?
答:在检察机关办案中,少数负有监管职责的基层干部,不作为、滥作为,致使国家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被骗取,引发补贴错位,使真正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没有得到补贴。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保障国家政策的有效落地。对负责项目审查核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因疏忽大意,没有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危房改造资金遭受重大损失,要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责任。对明知申报材料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却故意违规行使职权或超越行使职权的,要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责任。将骗取的补贴资金据为己有的,要以贪污罪追究。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收受了申请人的财物,并且达到立案标准的,要以受贿罪追究。对于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农村危房国家补贴的犯罪分子,检察机关根据案情不同,以贪污罪共犯、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第一时间将赃款追回,挽回损失。
为有效查处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的职务犯罪,许多地方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了查办农村危房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的小专项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去年山东省检察机关在该省部署开展了查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领域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仅10个月,就立查该领域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36人,占同期立案总数的15.6%,有效地震慑了此类犯罪,维护了农村的稳定,促进了国家政策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