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荆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通报:今年荆州市持续提高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三类群体的社会救助标准,新的社会救助标准从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
社会救助标准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及省民政厅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以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主要依据科学测算确定。
低保标准方面,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720元,县(市)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70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5700元调整为6100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方面,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340元调整为144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3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04元,县(市)的由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为14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1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490元;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440元调整为154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3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604元,县(市)的从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5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1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90元;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157元调整为23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3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364元,县(市)的从每人每月2121元调整为2274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1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364元。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方面,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9900元调整为10248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93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2318元;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11100元调整为11448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93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518元;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22722元调整为24312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93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6382元。
孤儿供养标准方面,中心城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144元调整为2304元,县(市)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952元调整为2240元,全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调从每人每月1300元整为1440元。
此外,荆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7倍确定,维持2019年不变。今年起,对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改革创新试点的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全部使用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现供养标准城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