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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困难居民大病住院 每年最高救助3万元

发布时间:2016-07-14    来源:    字体大小:A-   A+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张盛军 李凯 

记者10日获悉,结合城区(包括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不含郧阳区,下同)实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规范城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年度最高可获3万元救助。

救助对象为城区城乡困难居民

“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城区医疗救助对象为拥有城区城乡常驻居民户口的下列城乡困难居民: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农村精准扶贫对象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介绍说。

重点救助对象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孤儿。

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5倍的家庭。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是指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16年为12000元,遇标准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下同)2倍以上、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其他农村精准扶贫对象是指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非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孤儿的扶贫对象以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中除了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外的其他家庭人员。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该负责人说。

六类人员原则上不予救助

“但是,《通知》明确了六类人员原则上不予医疗救助。”该负责人强调,“其中包括: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人员;因自身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工伤事故有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的人员;对合规费用已经按政策予以救助,仍然要求对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给予救助的人员;家庭拥有两套(含两套,拆迁安置一栋两层除外)以上非生活必需的住房(含门面房),或拥有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大中型运输车辆的(微型小货车、客货两用车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收入或家庭财产真实情况的,或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救助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通过4种方式救助困难居民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4种方式:资助参保参合;开展门诊救助;实施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资助参保参合 实施门诊救助

据了解,在资助参保参合方面,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孤儿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对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定额资助。对城市“三无”对象、城市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的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定额资助。

在门诊救助方面,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孤儿按每人每年500元给予定额门诊救助。集中供养的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划拨至供养机构;分散供养的对象,社会化发放至个人账户。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五”对象、城乡孤儿,如果患有8类慢性病的,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在市城区实施城乡社会救助对象慢性病定额门诊卡救助制度的意见 》规定的慢性病种类、定额标准和办理程序实施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实施基本住院医疗救助

基本住院医疗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时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内的实施基本住院医疗救助。

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医疗救助中的重点救助对象,具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孤儿。

救助标准为:一是对城乡低保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累计自负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对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二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三无”对象和城乡孤儿,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累计自负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对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行全额救助。

患重特大疾病住院 年度最高可获3万救助

“属于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对象的,其累计自负合规住院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介绍。

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三无”对象和城乡孤儿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累计自负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100%的比例予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原则上年度最高封顶线为3万元。如果超过3万元,乡镇街办须向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报批并备案后,才能继续予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按50%的比例予以重特大疾病救助,最高封顶线为3万元。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按40%比例予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为3万元。

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 ,按30%比例予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为3万元。

对其他农村精准扶贫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按20%的比例予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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