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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 落实所有权保护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发布时间:2017-08-04    来源:    字体大小:A-   A+

    

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琼瑶

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落实所有权、保护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创新,也是加快农业农村发展的“定海神针”。

为何要实施三权分置?其核心内涵是什么?如何推进?记者采访了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湖北探索”走在全国前列

“在三权分置的理论与实践上,我省走在全国前列。”省农业厅厅长肖伏清说。

早在2012年,省人大就出台了《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法规形式明确提出“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称为“两权分离”;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

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湖北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探索历程。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农民出现了分化,一边是大量农田荒芜无人耕种,一边是想发展规模农业的农民和经营主体“望田兴叹”。

农村土地要实现合法自由流转,三权分置是基础。

2007年,武汉市出台《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意见》,在全省率先开展三权分置探索。

有了制度的保障,2009年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应运而生,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出具鉴定证书,保障流转双方权益。2013年7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武汉农交所时,称赞其为“有益探索”。

如今,在武汉市农交所的示范引领下,全省54个县(市、区)搭建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承包地流转面积达1800多万亩。

蹄疾步稳坚守“红线”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改革关键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意见中明确提出,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守政策底线,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循序渐进。

省农村经营管理局局长张清林是意见起草人之一,他认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动摇,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在此基础上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对这条主线的清醒把握。

当前,大量工商资本进入土地市场,激活了农村经济,也出现了一些权属纠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土地流转。”张清林表示,流转与否、价格如何商定、选择怎样的形式,决策权取决于承包农户。

据了解,为保护农民权益,我省每年都会组织督导检查组,严查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

改革成功与否,明晰产权是前提。目前全省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预计年底前全面完成。

放活土地经营权是核心

三权分置的核心要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

实施“三权分置”,就是更好地用活土地经营权,在确保农地农民有、农业用的前提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为农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放活经营权,湖北探索出互换、出租、抵押、入股、拍卖、托管等六种有效模式。

“沙洋模式”叫响全国,其实质是在土地确权过程中通过农民自愿互换经营权实现承包地流转连片,让“小块”变“大块”,提高农业规模化水平。“沙洋模式”连续两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

新型经营主体根据农民意愿,对其承包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此类“托管”在湖北最为普遍,目前全省托管服务面积达1600多万亩。监利县是全国水稻生产第一县,土地流转率远远高于全省平均,社会化服务程度较高。女粮王毕利霞以“五统一”方式,托管土地2万余亩,实现了水稻、小麦、油菜等作物的全程机械化作业,每亩降低生产成本近300元。

模式灵活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全省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970万亩,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全省种植大户超过8万户、农民合作社达到7万余家。

意见明确提出,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同样要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各项权利、权益。各地根据实际,因地制宜推广现有的经验和探索,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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