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报讯(记者戴蕾、通讯员梁炜)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三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37个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每学年最高可获1万元。
据悉,《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万元/学年。《办法》指出,基层单位范围包括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37个艰苦地区为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远安县、兴山县、当阳市、保康县、南漳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浠水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阳新县、监利县、洪湖市、崇阳县、通山县、神农架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