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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立法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最高罚款1万元

发布时间:2023-07-31    来源:农村新报    字体大小:A-   A+

  农村新报讯(记者罗雪珊、通讯员林亚军)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或者城镇生活污水管网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
  长阳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三峡库区生态安全的重要生态屏障,拥有清江国家森林公园、清江国家地质公园、清江国家湿地公园、崩尖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四个“国字号”保护地,生态保护任务艰巨。同时,根据湖北省清江引水工程规划方案,清江未来还将成为“引江济汉”“引江补汉”工程的重要取水地,对全面加强清江水资源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条例》提出,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工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预防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条例》提出,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雨污分流、粪污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化粪池或沼气池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与养殖场所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加强技术指导与监督。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生产的畜禽养殖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按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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