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意见提出,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在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方面,意见提出,要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要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意见强调,各地要体现对贫困人员的适度优先。“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