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周瑞芬 蔡明仪)“法不容情,功不能抵过。作为一名村干部,被权力冲昏了头脑,没有加强学习,产生了贪念,最终触犯了刑律……”被告人柯某某在笔录中这样描述到。
近日,阳新县检察院就发生的一起挪用特定款物案召开了公开审查听证会,对犯罪嫌疑人柯某某、柯某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了公开审查。
套取30万元,村干部挪用扶贫资金
2014年至今,阳新县韦源口镇某村村支书柯某某伙同某村副主任柯某等人,在任职期间采取虚报、欺骗等手段套取国家扶贫专项资金共计30万元,其中有14万元未用于扶贫。
2014年,因为一些原因,某村村委会的办公经费时常不足。作为该村“当家人”的柯某某思来想去,打起了扶贫资金的主意,开始虚构扶贫项目,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却终究没能逃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
经调查发现,2014年,在村支书柯某某的安排下,经村委会研究商量,以其他村民的名义向阳新县扶贫办虚假申报鱼池改造400亩的项目,套取扶贫资金15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偿还村委会外债和村级日常开支,剩余9万元已拨付到财政局,未拨付到某村委会。
时任村副主任的柯某还有另一重身份即某建筑公司法人,该建筑公司此前为该村村委修建了办公楼,该村村委因财政紧张未付清该项工程的工程款。为达到回笼公司资金的目的,柯某积极建议柯某某“故技重施”。
2015年初,柯某某利用现有养鸭户的名义,向阳新县扶贫办虚假申报养鸭一万只的项目,套取扶贫资金15万元,财政实际拨付8万元,资金到账后全部进了柯某名下建筑公司的账户,用于偿还之前该建筑公司承建该村办公楼所欠下的工程款。
案件危害大,重拳打击扶贫腐败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本案案情,对柯某某、柯某的逮捕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随后,侦查机关代表、被害单位代表、犯罪嫌疑人亲属、人民监督员等依次作了陈述。各方围绕柯某是否应作为柯某某的共犯,是否应被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焦点问题展开充分听证和论证。
各方经讨论认为,柯某在此案中主观上存在挪用特定款物的故意,在挪用8万元养鸭款项目中积极提出建议,并发挥较大作用,且伙同邱某签订假合同。
同时,柯某作为村副主任,明知扶贫资金不能动,仍从个人利益出发,该行为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此案发生在扶贫领域,更应从重打击。基层村干部的经济犯罪问题,非常普遍,在本案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村支书柯某某,其余三位村干部参与讨论商议,理应依法打击,但也应兼顾到村工作的持续运营。
综合多方意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阳新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对柯某某、柯某作出批捕决定。
阳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倪承桃表示,近年来,扶贫专款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劫持”。我们检察机关不仅要响应精准扶贫的号召,积极开展驻村帮扶工作,更应注重自身职能的发挥,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扶贫项目安排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等环节的职务犯罪,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在精准扶贫中加强精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