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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大事记

发布时间:2018-12-17    来源:    字体大小:A-   A+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了总体部署。

2017年1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楚平出席会议,部署推进改革。

2017年3月,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在省农业农村改革专项领导小组下设立“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等18个省直部门为成员单位。

2017年4月,省农业农村厅召开全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场会,推广京山市改革经验,部署2017年工作。

2017年6月,武汉市蔡甸区、大冶市、枝江市、南漳县和武穴市等5个县(市、区)获批成为2017年度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

2017年8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7号),提出全省到2020年基本完成改革。

2017年9月,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农产权办〔2017〕3号),明确了改革各阶段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

2017年12月,我省京山市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交流会议上作交流发言。

2018年4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8个省直部门出台《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18〕8号),提出全省到2019年6月底全面完成清产核资。

2018年6月,我省荆门市、咸宁市、潜江市等3个地市和武汉市汉南区、十堰市郧阳区、荆州市荆州区、当阳市、宜城市、孝感市孝南区、黄冈市黄州区、咸丰县、随州市曾都区等9个县(市、区)获批成为2018年度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整县试点单位。

2018年7月,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农产权办〔2018〕1号),要求各地每月填报工作进度表,每季度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各地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2018年8月,省委、省政府在宜城召开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018年11月,我省咸宁市在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推进会上作交流发言。

2018年11月,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鄂农产权办〔2018〕4号),要求在改革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各项农村集体资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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