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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七种情形不予批准

发布时间:2021-12-02    来源:    字体大小:A-   A+

    

湖北日报讯 (记者祝华、通讯员邹辉)“亩产论英雄”考核评价连续三年排名末位县市、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我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七种情形不予批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规定的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编制报批成片开发方案是成片开发征地审批的前置程序,只有纳入成片开发才能依法实施征收。

成片开发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内容包括成片开发的目的功能、公益用地比例、社会效益评估等,编制前应充分征求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有这7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涉及压占生态保护红线的;涉及压占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未完成上级下达上一年度处置任务的;“亩产论英雄”考核评价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的,或者前两年完成土地征收规模未达到80%的。

实施细则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定期抽查,对不符合成片开发方案的开发建设活动,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或者连续两次违规审批的,省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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