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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 湖北开展“百日整治”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22-12-05    来源:湖北日报    字体大小:A-   A+

湖北日报讯 (记者崔逾瑜、通讯员王林松)为切实保障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从12月起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依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百日整治”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以“摸隐患底数、清违法设施、促自查整改、查私屠窝点”为抓手,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屠宰环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将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基层排查等方式,对辖区内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全面细致排查,重点排查以下几类市场主体:已依法关停或取缔但其持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没有依法收回或公告废止的;已依法关停或取缔且已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但未拆除生猪屠宰设备,且具备屠宰能力的;仅持有《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中的部分证件,且具备屠宰能力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对已依法关停或取缔的屠宰点或者“三证”不全的企业,在督促整改后,仍非法从事屠宰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要求,各地迅速成立“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制定任务时间表,确保专项行动落地落实。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切实强化“检打联动、联打联治”,对线索案件实施销号管理,开展清网行动,并不间断开展工作回访、明察暗访,坚持全面清理、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依法严惩生猪私屠滥宰违法犯罪,维护生猪屠宰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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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 依法惩治农业农村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崔逾瑜 通讯员 王林松

为进一步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农业农村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湖北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并于11月30日印发。

《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动植物检疫、生猪屠宰等农业农村领域涉嫌犯罪案件以及依法符合行政拘留案件,总共七章、52条,包括总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查与法律监督、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处理、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与处置、协作配合、信息共享、附则。

《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查办农业农村领域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发现的农业农村领域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

《实施办法》对四部门建立健全线索通报、证据认定、案件协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也进行详细规定。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对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失的,或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重大及其他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据悉,2022年,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大力开展“护奥运保春耕”、农资打假“绿剑行动”、渔政执法“2022亮剑”、整治违法违规调运动物等专项行动,全年办理案件1500余件,移送涉刑案件7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近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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